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的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比如由于报告或者举报属实,经过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督促处理,有效地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该报告人或举报人员就应当受到奖励。这里所讲的奖励,主要是指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对于奖励的具体办法,本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