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些都是本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物品的管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规定的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对于不依法执行这些措施,甚至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有关危险物品管理以及进行危险作业应注意的事项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等等。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受到以下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同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构成本条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此外,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