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说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指不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是指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包、承租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对于以上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承发包或租赁关系。同时还应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即没收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得到的不正当利益。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二、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的相应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一违法行为,首先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则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