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目的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如果各方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就可能因为责任不明而出现疏漏,甚至因此酿成安全事故。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大家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才有利于保证同一作业区域内的生产安全。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如果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不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则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直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