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的规定。

  一、关于危险物品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等。易燃物品,是指容易自燃或燃烧的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黄磷等等。易爆物品,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容易发生爆炸的物品,瞬间可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如各种起爆器、各种炸药、烟花爆竹等等。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如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化学品,如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等。放射性,是指不稳定核素自发放出粒子或γ辐射,或在轨道电子俘获后放出α辐射,或自发裂变的性质。放射性物质,就是指能发出射线的物质,比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

  二、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二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重大危险源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