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此外,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也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力去抢救,使损失降到最低;并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使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知悉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根据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委员会、劳动部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的规定,对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的行政处分包括:降职、撤职、辞退或者解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具体给予降职、撤职哪一种处分,则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决定。

  2.对于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处15日以下拘留。这是一种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来说,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的犯罪。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就是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公司、企业的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