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如果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就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本条规定,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受到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即责令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严重的可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将因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所得到的违法收入予以没收。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话,则构成爆炸罪等犯罪;第二,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就是一种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必须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