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查明事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首先查明事实的规定。 一、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只有行为人作出了违法行为,并且,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及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重要事实。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