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释义】: 本条是对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要求的一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例外情况下面讲),只有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首先,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具有行政处罚权,这项职权是国家赋予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些行政机关具有与其管理对象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权。其次,行政处罚要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