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其执法人员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其出具的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则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