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违法实施检查措施...】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检查措施是行政管理需要的一种行政措施。它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行政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的措施。行政执行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但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义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行政检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违法进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实施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