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罚款和没收财物都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经济上的处罚。没收的财物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罚款、没收财物必须是要式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处罚决定,并要开具罚款、没收财物的单据。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只能由法定部门制发,其他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印制。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必须使用,否则,其行为就是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处罚并予以检举,这样做可以消除乱罚款的现象。同时行政机关使用的单据必须是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其他任何机关印制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均属违法,对于使用违法单据的,处罚相对方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或被没收财物,并有权予以检举。如果被强迫缴纳了罚款或被没收了财物,当事人有申诉、诉讼的权利,一经查实,应追究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相互勾结、共谋私利的,或知情不予制止的,应从重处分。使用法定单据应写明罚款数额、罚款理由等事项,并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