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释义】: 本条是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罚款数额是二十元以下的。这种情况下,由于罚款数额较小,实行当场收缴的制度比较切实可行。 二、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将难以执行的。这是对一些流动经营的人员作出的罚款决定。针对这种情况,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