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的条件】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条文注释
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里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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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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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的条件】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条文注释
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里的“其他措施”,一般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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