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修复补救措施】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关联法规

  《公路法》第40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