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条文注释

  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就是在法律上要求,对于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及时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报废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与、自行拆解或者使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

  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

  《汽车报废标准》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