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施工要求】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条文注释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路拦、锥形交通路标、施工警告信号、施工标志、移动性施工标志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须设置黄色闪光灯号和红色定光灯号。施工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现场,清除道路上堆放的障碍物,消除不安全的隐患,然后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检查验收,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道路通行要求的,可以恢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