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减速行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条文注释

  本法第36条对车辆和行人在有交通信号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如何通行作了规定,而本条则是对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所作的规定。与第36条相比,本条除了通行主体与通行路段不同外,还增加了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主要原则。

  本条中的“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型路口、“T”型路口、“X”型路口等有两条以上交叉的道路路口。“优先通行的车辆”,是指本法规定的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机动车在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也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机动车驾驶员首先应当减速慢行,如果遇有行人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先让行人通过。遇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应当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