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超车限制】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条文注释

  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机动车通过窄路或修路等情况,无论是否有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都会出现交通拥堵现象。本条规定了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的通行规则。

  由于在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车与车之间的距离很小,不具备超车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的车辆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通行,或者在其他车辆中间穿插通行,使本来通过排队等候或者跟随车流通行很快就可以解决的交通堵塞问题变得更加严重,排队的时间更长,聚集的车辆更多,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第2款规定了3种需要停车排队等候通行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的情况。所谓“交替通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车辆依次轮流通行。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