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城乡规划的法定要求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定。

  一、健康、有序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必然要求对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布局和安排,并对建设活动依据科学的规划进行规范。“一法一条例”实施多年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城市和镇都已经制定了规划。在本法立法过程中,对规定所有的城市和镇都要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看法是一致的,都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对是否在法律中要求所有的乡和村庄都要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则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提出,应当要求所有的乡村与城镇一样都要制定规划,并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进行规划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城镇和乡村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对城镇和乡村规划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及进行相应的规划管理也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我国乡村规划还较为薄弱,许多乡和村庄还没有规划,乡村建设活动主要还是依靠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控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5年底,我国仅有51%的村庄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考虑到我国城乡发展很不平衡,东中西部发展很不平衡,要求所有的乡和村庄,特别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乡和村庄都要按照本法编制乡村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统一要求,难免流于形式,因此,对乡村规划的制定不宜提出统一的硬性要求,还是应当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作出有区别的规定,逐步推行为好。因此,本条对城镇和乡村在制定规划上作了不同的要求。

  二、按照本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和村庄制定规划不搞“一刀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二是上述规定以外区域的乡、村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其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来确定究竟哪些区域的乡、村庄必须依法制定规划。这一规定的实质是:法律要求城市和镇必须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不要求所有的乡和村庄都要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确定辖区内的哪些乡、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上述区域内的乡、村庄需要依法制定规划,其他区域的乡、村庄可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鼓励、指导下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按照本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也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也就是说,无论是城市、镇,还是乡、村庄,凡是制定了规划的,其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