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的规定。

  一、在镇规划区内从事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应严格依照镇总体规划进行。镇总体规划制定后,需要通过镇详细规划,特别是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来落实。

  按照本条规定,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镇总体规划,不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改变或变相改变镇总体规划的内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相同的,但侧重点不同,应当结合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现实需要,有侧重地做出规定。

  二、不同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不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一般来说是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中心、需要统筹全县发展来考虑镇的规模、用地布局等,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更符合现实情况。但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不意味着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就不参与有关编制工作,如果涉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的事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也应当参与。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则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一级一般没有单独设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是比较合理的。

  三、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规定,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这是考虑到与镇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保持一致,防止控制性详细规划改变或变相改变镇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