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以及竣工资料的规划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的规定。建设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是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本法规定以及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环节,就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前的重要一环。

  按照本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前进行。规划核实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内容是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即主要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予以现场审核。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有关核实的意见;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没有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也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本法规定以及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贯穿建设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而不应简单地只进行开工前的规划许可以及竣工后的规划核实。从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的任何时段,只要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本法规定以及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予以监督检查,及时对建设单位不符合法律及规划许可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划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集、整理、保存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城乡规划和建设就失去了基础和依据,将造成城乡建设的混乱和无序,给各项建设工程留下隐患,对基础设施安全、有效运行构成严重的威胁。这一点在地下管线和隐蔽工程建设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建立完整、清晰、系统的城建档案资料,为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依据。因此,本条第二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期限为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将承担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