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指导原则的规定。

  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的协调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生产、生活最基本的承载体,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为城市居民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增长、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同时,在城市旧区改建过程中,应当避免大拆大建,坚持逐步更新完善、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特色维护的原则;在城市新区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配套设施的完善和建设,特别要着重处理好各类开发区与城市主城区之间的关系,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二、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农村经济社会和城市经济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城市有责任带动乡村,工业有责任支援农业。要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通过统一规划,促进城市的发展建设与周边乡村的发展建设相协调,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发挥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和反哺作用联系起来,实现发展目标与发展过程的统一。同时,要注意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镇的发展和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镇是县域经济的增长点,是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中枢”,是连接城与乡的基地,抓住了小城镇这个城乡空间网络的节点,就抓住了连接城市、集聚乡村人口发展非农产业、辐射农村地区的核心环节,因而镇的发展与建设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镇的发展与建设要立足当地资源条件、环境优势、人文特色等,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构筑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网络,促进基础设施向周边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周边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周边农村辐射,从而构建农村发展的良好平台。

  四、乡村的发展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乡村的发展与建设要坚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要求,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原则,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乡村的发展和建设,要有利于改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要顺应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节约用地,体现出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要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