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旧城改造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要求的规定。

  一、城市旧区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城市各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缩影。城市旧区通常历史文化遗存比较丰富,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比较完整,但同时旧区也存在城市格局尺度比较小、人口密度高而且居民中低收入人群占的比例较高、基础设施比较陈旧、道路交通比较拥堵、房屋质量比较差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更新和完善。因而,结合城市新区开发,适时推动城市旧区的改建,是保证我国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1.城市旧区一般用地功能混杂,随着城市人口聚集、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对居住、公共设施用地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使得对城市旧区进行一定的用地调整和功能置换成为一项必要工作。为此,在城市旧区的规划建设中,要结合城市新区的发展,对旧区功能逐步进行调整,将污染严重、干扰较大的二、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逐步搬迁,同时增加交通、居住、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促使城市旧区的功能结构逐步完善。

  2.城市旧区经过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都相当高,但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较低,过高的聚集度使得城市旧区的居住环境逐渐恶化,旧区居民生活质量下降。为此,在城市旧区的规划建设中,要合理确定旧区的居住人口规模,重点对危房集中地区进行改建,结合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逐步推动城市旧区人口的疏散,使城市旧区的人居环境能够逐步得到改善。

  3.城市旧区一方面承担了多项职能导致交通需求大,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道路较窄、停车设施匮乏等问题,导致城市旧区交通压力大,交通状况日益恶化。为此,在城市旧区的规划建设中,要重点做好公共交通系统、改善旧区道路、完善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系统、公共停车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安排,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

  4.城市旧区普遍存在市政基础设施老化失修的问题,一些北方城市缺少供暖设施,有些老城区甚至没有排水设施和燃气管道,公共绿地不足及健身场地缺乏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在城市旧区的规划建设中,要高度重视完善和增建市政基础设施,根据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加强环境保护和旧城保护,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日常健身场所的建设,以促进城市旧区人居环境的功能改善。

  二、城市旧区,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的老城区,保存着大量的历史文化遗存,是无法替代的、极其珍贵的文化财富。为此,在旧城区的规划建设中,要高度关注历史格局、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级文物的保护,采取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防止大拆大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