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三方面内容。其中,时间效力范围就是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时间问题,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本条规定的是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本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到2008年1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这中间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是考虑到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配套法规,并与本法同步实施。同时,在这个期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学习这部法律,为本法的实施做好准备。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这部法律,让全社会了解城乡规划的有关知识,形成有利于城乡规划法律施行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