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应对行为合理性原则】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条文注释

  行政合理原则又称行政适当原则、比例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它是行

  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为应对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手段不得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明显失衡、不成比例,必须坚持最小代价、最小侵害原则。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