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条文注释

  所有单位都应当担负起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消除突发事件发生的各种因素,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保障了社会的安全。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