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3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8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5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1-3条
《民兵工作条例》第2、3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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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3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8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5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1-3条
《民兵工作条例》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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