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3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8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5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第1-3条

  《民兵工作条例》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