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条文注释

  从性质上讲,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属于规范性文件,因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应急预案又要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重点是要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月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等8大方面内容,形成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其中,应急预案最核心的部分是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这一部分内容尤其要尽可能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关联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