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条文注释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身体残废或者死亡时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政府和有关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