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条文注释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是指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信息的网络和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首先要加快国务院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这一枢纽工程在国家应急信息网络建设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同时规范技术标准,完善、整合有关专业应急信息系统,规划、部署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系统建设,搭建以国务院应急信息平台为中心,以省级和国务院部门应急信息平台为节点,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信息网络体系。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7条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