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政府收集信息和社会公众报告信息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主动多渠道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利用监测网点、专门机构在收集突发事件信息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优势和作用;注意从互联网上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网站建立开放的信息接报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2条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