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信息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0-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0-37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2、23条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