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条文注释

  突发事件基础信息库,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所必备的有关危险源、风险隐患、应急资源(物资储备、设备及应急队伍)、应急避难场所(分布、疏散路线和容纳能量等)、应急专家咨询、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案例等基础信息的数据库。本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基础信息库,要求各级政府开展各类风险隐患、风险源、应急资源分布情况的调查并登记建档,为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要统一数据库建设标准,实现基础信息的整合和资源共享,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

  完善监测网络系统,一是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和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二是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动态监控系统;三是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

  本条未对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制度作出规定,主要原因是社会安全事件不同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不好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测,也难以预警,主要还是要通过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来解决。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9-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7-29、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7、18、28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第14、15条

  《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