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条文注释

  为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从人、才、物等多个方面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支持,本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参与机制。需要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履行统一领导、组织各方面应急职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支持、协作义务,有助于建立行政一体化的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更为有效;三是本条直接明确规定了特定组织的支持、配合义务,更加有利于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四是参照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确立了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通行制度,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关联法规

  《宪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3-36、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48、49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25-29、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