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三、四级预警的应对措施】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条文注释

  三级、四级预警是比较低的预警级别。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级别后,预警工作的作用主要是及时、全面地收集、交流、沟通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在组织综合评估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决定和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消除产生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布三、四级警报后,政府采取的主要是一些预防、警示、劝导性措施,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是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将损害减至最小。

  关联法规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