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条文注释

  本条中“统一”,是指信息发布的内容要按程序报批,统一口径,无权发布的部门不得擅自就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接受记者采访或发表谈话,以避免说法不一,造成信息混乱。“准确”,是指发布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把有分歧的,或未经证实的见解散布或传播出去。“及时”,是指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发布。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种形式。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2-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23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9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