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一、二级预警的应对措施】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条文注释

  一级、二级预警相对于三级、四级预警而言级别更高,突发事件即将发生的时间更为紧迫,事件发展态势已经一触即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政府的应对措施主要是对即将面临的灾害、威胁、风险等做好早期应急准备,并实施具体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如预案实施、紧急保护、工程治理、搬迁撤离以及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等。

  关联法规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