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是编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二是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三是行为人有既编造又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都是本法所要禁止的。

  关联法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2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