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是编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二是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三是行为人有既编造又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都是本法所要禁止的。
关联法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2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4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四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一是编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二是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三是行为人有既编造又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都是本法所要禁止的。
关联法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2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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