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条文注释

  社会安全事件是指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通常来说,这类事件一般具有群体性、利益性、突发性、渐进性、多变性、对抗性的特点,往往给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处置机制。其中,建立健全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工作机制,是及时、妥善预防和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重要环节。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社会安全事件情报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严禁迟报、漏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