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条文注释

  行政紧急权力的设计和使用应当受到有效性和正当性两方面的制约。总的来说,在应急预警阶段,预警级别的确定、警报的宣布和解除、预警期的开始和终止、有关措施的采取和解除,都要与紧急危险等级及相应的紧急危险阶段保持一致。一旦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出现了变化,以及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立即宣布解除相应的预警警报,或者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