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措施。一项突发事件发生后,究竟采取哪些应急措施,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项措施是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第二项措施是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强制;第三项措施是保障性措施;第四项措施是保护性措施。第五项措施中关于启用财政预备费的问题,预备费是最常规的应急手段,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项措施中的“次生事件”,是指在突发事件的灾害链中由原生事件诱导的、第二次生成的、间接造成的事件。“衍生事件”,是指由原生事件派生出来的、第三次生成的、因繁衍变化而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与原生事件相比,衍生事件的发生机理有明显变化,而次生事件没有明显变化。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1、3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31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34、41、44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25-31、35条

  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