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条文注释

  损失评估包括:一是统计在突发事件中死亡和受伤的人数、需要救援和安置的人数,并对遇难者的安葬工作、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以及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评价。二是统计突发事件中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失情况,并对各种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紧急抢修的安排和布置提供依据。三是统计公私财物的损失情况,统计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建通常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建灾区生活环境与社会环境并达到或者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前的标准。事后重建需要制定相关的计划,并认真予以落实。一般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制定事后恢复重建的近期、中期和远期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计划首先应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修建居民住房和其他最基本的配套设施,以保证人民群众尽快得到妥善安置。同时,应为这些群众开辟生活来源和就业渠道,以保证人民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在制定事后恢复重建的中、远期建设计划时,要综合考虑受害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1条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