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条文注释

  第一项措施是针对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采取的措施;第二项措施是对重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项措施是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实行现场管制;第四项措施是对首脑要害部位加强保护的规定;第五项措施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中对应急措施作出的规定,在处置社会安全事件时可根据情况予以采取。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性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包括可以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现场管制、强行驱散,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措施。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2、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5、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4、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