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支援恢复重建】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条文注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地以及其他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我国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并不排除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也不免除发生地之外的其他地区的协同义务。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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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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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条 【支援恢复重建】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条文注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地以及其他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我国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并不排除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也不免除发生地之外的其他地区的协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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