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障公共利益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保障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以落实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为第一要务,旨在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多项基本权利的制度。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构应当始终坚持权利本位。但是,对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应该建立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公共利益的损失最终仍将体现为每个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损失。为了平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各种利益,一方面要规定信息公开不得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也必须规定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本法所称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四个方面。本法通过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平衡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加以保障,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方面,将公共利益置于优先的地位。需要注意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原则不应成为某些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借口。

  关联法规

  《保守国家秘密法》

  《突发事件应急法》第10、53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7、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