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规定。

  本条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具体化,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及其内容。本条第一款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规定充分借鉴了国外立法,也是对地方立法和已有成熟经验的总结和提升,具有多重意义,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迅速、低成本、有效地查阅、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本法对政府机关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根据本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获取政府信息相关的常识性内容和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有关的各项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公众查阅、检索政府信息的工具。本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明确性原则,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更具有可了解性、可预见性和可审查性。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18、19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