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31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20条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