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