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释义】

  理解本条的关键在于明确机动车、道路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载人汽车、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汽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中的公路,是指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按照国家标准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可的道路;其中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胡同里巷;其中的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其中的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根据上述对道路内涵的界定和外延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道路以外的地方,是指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外的,能供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

  道路以外的地方由于车辆少、行使速度慢等多种原因,一般很少发生事故,所以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只在附则中规定“比照适用”即可。

  【关联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119条